持分土地可以設定地上權嗎?專家解析關鍵法條,釐清權益歸屬!

對於持分土地的權利歸屬,一直是土地爭議的焦點。其中,一個爭論不休的問題便是:「持分土地上可以設定地上權嗎?」本文將深入解析相關法條,探討持分土地上設定地上權的可能性,釐清所有權人和地上權人各自的權利歸屬,為土地權益爭議提供明確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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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地上權設定要件分析

持分土地與一般所有權土地不同,由數人共同共有,設定地上權時需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依據《土地法》第38-1條規定,地上權設定須符合以下要件:

  1. 土地全部所有權人同意;
  2. 地上權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0年
  3. 約定地上權設定後,土地所有權未分散

其中,取得全部共有人同意最為關鍵。若其中一位共有人不同意,將使地上權設定無法成立。因此,實務上多採協議方式取得共有人同意,並將協議內容載明於地上權設定契約中。

此外,地上權期間不得超過30年,此為法定強制規定。若約定期間超過30年,將導致地上權設定無效

最後,地上權設定後,土地所有權不得分散。意即,共有人不能分割其持分,否則將違反《土地法》第38-1條第3項規定。若違反此規定,將導致地上權設定無效地上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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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地上權存續期間

地上權存續期間為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地上權存續期間,依土地法第81條第1項規定,應於設定登記時約定之,且不得超過30年。若雙方約定之存續期間超過30年,依土地法第81條第2項規定,視為約定30年。

地上權存續期間相關重點:

  • 存續期間:最長30年
    地上權存續期間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
  • 超出30年視為約定30年
    若雙方約定之存續期間超過30年,依土地法規定,視為約定30年。
  • 存續期間屆滿地上權消滅
    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時,地上權即消滅。
  • 重訂地上權
    地上權消滅後,雙方可重新訂立地上權契約,但仍須遵守30年最長存續期間的限制。
  • 持分土地地上權利之歸屬

    持分土地地上權設定後,其地上權利歸屬問題備受關注。依據民法典規定,地上權人於其地上權期間,於地上物範圍內享有所有權人之權利。因此,持分土地地上權設定後,地上權人於其地上權期間內,於地上物部分享有地上權範圍內土地持分權利人應有之權利,包括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

    此外,地上權設定後,土地持分權利人對地上權範圍內原有土地仍享有持分權利,但其權利行使應受地上權之限制。例如,地上權人行使地上權範圍內土地之使用收益時,應尊重土地持分權利人之持分權利。

    地上權終止後,地上權範圍內土地之持分權利歸屬問題,應依地上權約定或法律規定處理。若地上權約定有約定,則依約定處理;若無約定,則應依民法典規定,地上權終止後,地上物所有權歸土地所有人。此時,由於土地屬持分共有,因此地上物將由各持分權利人依其持分比例共有的方式取得。

    持分土地地上權利之歸屬
    地上權期間 地上權設定後
    地上權人於地上物範圍內享有所有權人之權利 地上權人享有地上權範圍內土地持分權利人應有之權利(使用收益、處分等)
    地上權人與土地持分權利人
    地上權人行使地上權範圍內土地之使用收益時,應尊重土地持分權利人之持分權利 土地持分權利人對地上權範圍內原有土地仍享有持分權利,但其權利行使應受地上權之限制
    地上權終止後
    地上權約定有約定,則依約定處理 地上權無約定,則依民法典規定,地上物所有權歸土地所有人
    土地屬持分共有,地上物將由各持分權利人依其持分比例共有的方式取得
    土地持分貸款

    了解更多關於持分貸款的知識請參考這篇:瞭解持分土地強制執行法律程序,保障您的土地權益!

    持份土地地上權權利限制

    在設定地上權時,持份土地上共有權人對於地上權的權利具有一定限制,以保障共有權人權益。主要限制如下:

    • 不得分割地權:共有權人間不可分割地上權,必須共同行使。意即,所有共有權人均應共同同意才能設定或終止地上權。
    • 不得單獨轉讓:地上權不得由單獨的共有權人轉讓,必須由所有共有權人共同為之。若未經其他共有權人同意而擅自轉讓,該轉讓行為無效。
    • 不得設定負擔:共有權人間不可對地上權設定任何負擔或限制,除非所有共有權人均同意。否則,該負擔或限制對其他共有權人不具效力。
    • 不得變更用途:地上權的用途應限於原設定用途,若需變更用途時,必須取得所有共有權人同意。
    • 應負連帶責任:共有權人對於地上權之債務負連帶責任。意即,若地上權人無法履行契約義務時,共有權人均應負起連帶清償責任。

    這些限制旨在保護共有權人權益,避免持份土地因地上權設定而遭到不當處分或變更,影響共有權人間的權利分配。因此,在設定持份土地地上權時,應確保所有共有權人均瞭解並同意上述限制條款,以避免後續爭議。

    持分土地地上權終止與地主持分取得

    終止事由

  • 地上權期限屆滿
  • 地上權人死亡或解散
  • 地上建築物滅失,且地上權人未於一定期限內重建
  • 地上權人違反地上權契約或法令規定
  • 地主持分取得

    地上權終止後,原屬地上權範圍之土地所有權歸屬地主。依民法第871條之規定,地主得取得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但須償還地上權人因地上權設定而為之必要支出。

    地上權人權利保障

    地主持分前,地上權人有下列權利:

    • 主張地上建築物之返還
    • 請求地主收買地上建築物
    • 若地主不願收買或返還,地上權人得自行處分地上建築物

    地上權終止時,地上權人上述權利之行使,應於地上權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提出,逾期則喪失權利。

    實務見解

    實務上,法院會依個案具體情形判斷地上權終止是否合理。例如,地上權人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無法重建地上建築物,法院可能允許延長地上權期限。此外,地主請求取得地上建築物時,法院會考量建築物現狀、地主負擔能力等因素,以避免對地上權人造成過大損失。

    可以參考 持分土地可以設定地上權嗎?

    持分土地可以設定地上權嗎?結論

    綜上所述,持分土地原則上可以設定地上權,但需要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例如《土地法》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地上權的設定能有效利用持分土地,並明確權益歸屬,對於促進土地利用和保障各方權益有重要的意義。

    在設定和行使地上權時,應注意權利的限制,如土地所有人的同意、用途限制等,避免侵害土地所有人的權益。此外,地上權的終止和地主持分取得等事項也應妥善處理,以保障各方的合法利益。

    持分土地可以設定地上權嗎? 常見問題快速FAQ

    Q1:持分土地上地上權的設定有何限制?

    持分土地上地上權的設定,須經共有人全員同意,否則不得成立。若共有人中有人未同意,則地上權的設定將會無效。

    Q2:持分土地上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受限於何種因素?

    持分土地上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受限於地上權設定期間、土地共有人全員同意期間,以及土地共有關係存續期間中最短者。換言之,若土地共有人全員同意期間或土地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屆滿前,地上權設定期間屆滿,則地上權將會消滅。

    Q3:持分土地上地上權利之歸屬是如何規定的?

    持分土地上地上權利之歸屬原則上屬於地上權人,但地上權人不得變更土地用途,亦不得對土地進行分割處分。若地上權人違反前述規定,共有人得請求終止地上權契約,並回復土地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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