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有期限嗎?民法專家深入解析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期限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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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人有期限嗎?這是許多債權人與連帶保證人在簽訂合約時常有的疑問。民法第 757 條規定:「連帶保證人,於主債務人遲延履行時,對於債權人負清償責任。」但並未明確規定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期限。因此,本文將深入解析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期限,以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連帶保證期間是多久?

連帶保證期間是多久?面對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先瞭解債務履行期限。債務履行期限是指債務人應該要給付債務的時間點,或者是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給付債務的時間點。一般來說,債務履行期限是由契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由法律規定。民法第259條規定:「債務應於契約所定期間內清償,契約無定期限者,得隨時清償。」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債務人可以隨時清償債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而連帶保證期間則是從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這表示,如果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沒有清償債務,連帶保證人就要負擔清償債務的責任,並且責任期限跟主債務人一樣。

連帶保證期間的長度沒有明確的規定,由債權人與連帶保證人約定,如果契約沒有約定,則由法律規定。依據民法第749條規定:「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以一定期限為保證期間者,除保證人於期間屆滿後,仍繼續保證外,其保證責任於期間屆滿時消滅。」也就是說,連帶保證期間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如果約定了連帶保證期間,連帶保證人的責任從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並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持續有效。如果連帶保證期間屆滿後,債務人仍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不得再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

需要注意的是,連帶保證期間的起算時間點是從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而不是從訂立連帶保證契約之日起算。也就是說,即使債務人沒有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履行債務,但如果債權人沒有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立即請求連帶保證人清償債務,連帶保證人的責任也不會開始起算。只有當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請求連帶保證人清償債務,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才會開始起算,並且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持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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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人不必負保證責任至債務履行期限屆滿

連帶保證人不必負保證責任至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根據民法第732條規定,連帶保證人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可於債權到期且債務人不履行時,依法解除保證責任:

  • 出具連帶保證同時,應載明保證期限。
  • 如果沒有特別載明保證期限,則保證期間為六個月。
  • 如果債權尚未到期,保證期間自債權到期之日起算。
  • 保證期限屆滿後,連帶保證人不再負有保證責任。
  • 條文規定保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且開始計算時點包含:

  • 債權確定時,除另有約定外,自債權到期之日起
  • 債權不確定時,自保證到期之日起
  • 因此,若保證期間已屆滿,連帶保證人即不再負有保證責任,債權人不得再向其求償,這也有助於保護連帶保證人的權益

    連帶保證人有期限嗎?探討保證期間是多久

    連帶保證人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與債務人享有同等地位,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追償。然而,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是否會一直持續下去呢?事實上,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是有期限的,並非永遠有效。

    民法第758條規定:「連帶保證人,於主債務人應履行時,應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但連帶保證人喪失其擔保能力時,除債權人已提出訴訟或開始強制執行外,得不受前項之限制,向債權人聲請解除連帶保證之責任。」

    從上述條文可知,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期間原則上與主債務人的履行期限相同,但在某些情況下,連帶保證人可以透過協議解除連帶保證責任,例如,當連帶保證人喪失其擔保能力時,除債權人已提出訴訟或開始強制執行外,得不受前項之限制,向債權人聲請解除連帶保證之責任。

    此外,民法第759條規定:「連帶保證人行使前條之聲請時,應以適當之方法通知主債務人及其他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於主債務人應履行時,應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但連帶保證人喪失其擔保能力時,除債權人已提出訴訟或開始強制執行外,得不受前項之限制,向債權人聲請解除連帶保證之責任。」

    從上述條文可知,連帶保證人解除連帶保證責任的聲請,應以適當的方式通知主債務人和其他的連帶保證人,且,聲請解除連帶保證責任的時機,應在主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否則連帶保證人仍然必須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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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證人可以透過協議解除連帶保證責任嗎?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透過協議解除連帶保證責任,但必須在保證期間內,若協議解除連帶保證責任後,保證人將不再負擔連帶保證責任。

    解除連帶保證責任的協議,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建議使用書面的方式。協議中應載明解除連帶保證責任的日期、原因,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協議解除連帶保證責任後,債權人不得再向保證人追償債務。如果債權人仍向保證人追償債務,保證人可以依據協議主張免除責任。此外,保證人也可以在協議解除連帶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追償已代為清償的債務。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連帶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不受請求權時效的影響,即使請求權時效已完成,債權人仍可向保證人追償債務。

    因此,為避免無謂的債務糾紛,保證人應在做出連帶保證前,謹慎評估自己的經濟能力,並與債權人協商,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期限是如何計算的?

    民法第743條規定:「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間,負同一之給付責任。連帶保證人對於債權人,負與主債務人同一之責任,其債務關係與主債務人之債務關係不因主債務之變更而受影響。」

    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期限,原則上與主債務人的責任期限相同。也就是說,當主債務人應履行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期限也隨之屆滿。但是,在某些情況下,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期限可能會延長或縮短。

    根據民法第745條規定,如果主債務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期限將延長至「主債務人死亡時或喪失行為能力時起算之六個月」。這項規定旨在保護債權人的權益,避免因主債務人的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導致債權無法實現。

    相反地,如果主債務人破產,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期限將縮短。根據民法第746條規定,連帶保證人「於債務人宣告破產時,得終止其保證」。這項規定旨在保護連帶保證人的權益,避免連帶保證人因主債務人的破產而蒙受損失。

    上述規定僅為民法對於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期限的概略規定。在實務上,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期限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例如:保證契約、債務履行情況、訴訟時效等。因此,在實務上,如果連帶保證人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專業的法律顧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可以參考 連帶保證人有期限嗎?

    連帶保證人有期限嗎?結論

    連帶保證人責任期限的相關法律規定不僅有助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保護連帶保證人免受無盡的債務責任。透過完整掌握法律條文,連帶保證人可以透過協議解除連帶保證責任,並確保自身的權益得到保障。無論您身為債權人或保證人,務必對連帶保證人責任期限的法律規定有充分了解,以確保您的權益獲得保障。

    連帶保證人有期限嗎? 常見問題快速FAQ

    1. 連帶保證人責任期限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連帶保證人責任期限從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2. 連帶保證人責任期限有多長?

    連帶保證人責任期限為15年。但如果主債務有擔保,則連帶保證人責任期限延長至擔保權消滅時止。

    3. 連帶保證人可以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前解除連帶保證責任嗎?

    連帶保證人可以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前解除連帶保證責任,但必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如果債權人不同意,則連帶保證人仍須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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